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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9 凱達格蘭基金會《新台灣國策智庫》內政研究小組「陸配身份與參政問題的探討」圓桌論壇會議

參政權是公民權不是基本人權,如果沒有存在歧視問題,國家當然可以依法進行適當限制與裁量,目前發生中國大陸民眾歸化我國,但是歸化者未能放棄中國籍的狀況,以致產生法規政策與相關的政治爭議;過去的選舉當中,候選人是否具有雙重國籍常成為選戰焦點,公職人員放棄美國國籍的案例也不少見,相對地陸配擔任公職放棄中國國籍的案例幾乎未見;世界趨勢是大型民主國家歡迎移民移入,小型國家多半是強力管制移民,有移民就容易發生新移民的公民權問題,新移民擔任公職大致可分兩種模式,一種是「全面平等」模式,在重視移民融合的歐洲國家,不管是歸化或雙重國籍者,都可以享有同等的公民權,另外一種是「嚴格單一忠誠」制度,強調公民對於國家的排他性忠誠,不接受雙重國籍,自然也不允許雙重國籍者參政。

陸配若已經取得台灣身份證,我們是民主國家應該要保障其參政權,如何保障陸配參政同時又能兼顧公職人員對國家的忠誠,政府需要積極面對並解決,如「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若有雙重國籍,因他國國家因素致使無法放棄國籍,仍得任用為公職人員,惟外國人參政必須有限度,一定層級以上必須嚴格限制,如規定其參選層級以地方為限,公務員以擔任不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之機關及職務為限;新移民和外國人可以融入這個社會,但不宜進入政治核心,我們可以積極管理,各級政府的融入措施結合管理,加速其融入民主社會;目前面臨的主要癥結與爭議,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並不承認中華民國,因此實務上即便許多陸配已在台生活多年並持有台灣身份證,仍無法向中國取得放棄「國籍」證明,現在只能取得證明已除去中國「戶籍」。

如果允許陸配以雙重國籍參政,等於承認其同時擁有兩個不同的法制、政治價值與體制,是不是能夠認同民主體制與國家認知的界定與標準,難免產生國安問題與民主防禦的疑慮;所有新住民權利應該有其平等性,外國人來台灣參政有其限制,中國大陸配偶也是屬於外國人,獨厚中國人對其他外國人並不公平,在「國籍法」下不應有差別待遇;其實陸配參政應該更加嚴格管理,因為來自不同的價值體制、敵對勢力,對岸許多法律都規定中國人有替國家「情蒐」的義務,像中國「反分裂國家法」、「國家安全法」、「國家情報法」、「反間諜法」等,都對其國民「課有義務」,基於這些規定我們限制擁有中國籍的陸配參政是合理的;何況陸配如果未能放棄原有國籍,可能被對岸認定違法並遭到起訴制裁,在公平性與單一效忠原則的考量外,也可提醒陸配當事人維護本身利益、規避政治風險。

有些學者與立委批評政府以國籍法第20條為依據解職陸配並不合理,因為國籍法向來適用於一般外國人,而非針對中國大陸人民,陸配應該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規範,該條例第21條條文規定在台灣定居滿10年賦予其參政權,即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或報考國家考試,但是依國籍法規定,即便歸化為中華民國國民,若無法放棄原國籍,仍可能無法擔任公職,因此這並不是針對陸配或中國大陸人士特殊限制,一旦開放陸配特殊待遇,反而對其他新住民不公平;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似乎未將中國視為外國,然而在兩岸主權互不隸屬甚至對立下,將對岸視為本國顯然又有悖於現實,所以立法院2019年修正「刑法」外患罪章,增加刑法第115條之1,將中國列為「準外國」之地位,相當於外患罪章的所謂外國,使人民權利與國家安全有所衡平,但這個刑法修正概念並不宜過度引伸。

據統計與我國人民通婚來台的陸配多達37萬,其男女比例約為5%比95%,相對而言,非中國的外配新住民將近20萬人,取得身份證者約10萬;陸配與其他新住民的制度設計,基於背景與人數的差異,其邏輯應有不同,陸配應「生活從寬、身分從嚴」,相較於外配則是陸配依親容易,直系血親可以直接依親(目前有配額60個/年),依兩岸條例可以申請長期居留並縮短應有配套措施,目前外來人口歸化都應該宣示效忠,外配歸化還要通過語言測驗,陸配則沒有配套設計,陸配依親應限制6年較為衡平,另外還有每年一萬港澳居民最快1年、配偶3年可以拿到身分,這是需要更加關注的脈絡,潛藏有「洗人口來台」的危險,給予港澳人士生活便利以外,還是應該比照陸人取得身分,畢竟港澳大陸都有境外敵對勢力的嫌疑。

新加坡有「反外部干涉法」,有境外勢力連結的人民都要登記,這是反外部勢力介入的法律設計,不是在事後才有犯罪偵查、究辦;雖然我國也有「反滲透法」,卻幾乎沒有任何被定罪者,因為有參政權以及言論自由保障的保護傘,加上要證明接受資助、指揮問題的蒐證困難;為了維護台灣的民主法治,我們要思考強化「代理人法」規範,防範部份陸配的脫軌言論甚至破壞、滲透行為;一些立委主張修改國籍法替中國人參政開大門,內政部對此持堅決反對,我們認為國籍法修法應審慎,獨厚中國人對其他外國人不公平,修法將違背公職、公務人員的忠誠義務,更遑論參政權還涉及更廣大的公投提案、言論自由、政黨組織等;至於陸配參政卡在雙重國籍的困境,問題還是出在中國的規定籠統模糊,中國規定放棄國籍三項條件,長期在國外、有特殊理由、其他理由等,這種不知所云的規定使得眾多陸配無所適從,造成陸配即使想要放棄也無法放棄中國國籍的處境,如果不敢要求中國修法實施法治、落實法規,只是一昧地要求台灣政府枉法鬆綁、解禁國籍法,這種開後門、搞特權的作法恐怕並非治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