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3 新台灣國策智庫司法與法制研究小組「當前憲政爭議評析」圓桌論壇會議
現在的政治難題是以違憲對抗違憲,以憲法對抗憲法;本屆立法院三黨不過半且在野黨佔多數席次,開議半年來國家似乎陷入憲政亂象,立法院12月20日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憲法訴訟法」、「財政收支劃分法」三個法案修正,以及之前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造成激烈爭議甚至衝突,加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懸缺未決,立法與行政部門的僵持不下,司法權也陷入尷尬艱難處境,國家面臨陷入憲法危機的陰霾;大選的競爭埋下了現在的憲政困境,在野黨擁有立法院多數席次的優勢,執政黨也有得票數總數領先的自信實力,綠營堅持多數民意支持想要阻擋修法;雙方的焦土戰凸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重要。
立法程序的門檻至為重要,國會直播頻道對著主席台,委員投票的動態看不出來;舉手表決是不是等於記名投票?可能造成責任政治不明,釋字第499號解釋,無記名投票構成明顯重大瑕疵,釋字第342號解釋也指出,立法程序如果違反法律屬於明顯重大瑕疵,釋憲機關可宣告其無效,但是釋字第499號、第342號的規定不周延,後續可能留下爭議;大法官的想法或在尊重國會自律原則,重大明顯瑕疵的標準放寬下來,除非嚴重背離民主政治的核心,不然應尊重民選公職人員的表現、尊重民主原則,立法爭議到最後還有釋憲途徑;現在多數應該負責的委員,並非沒有被罷免的機會,可能導致責任政治不明;國會議案也不應懸而未決,同意不同意應該要清楚。
大法官人事同意權就存在很大疑義,目前人事權投票並沒有理性的討論與選擇,人事同意權的重點並不是人數的問題,而是沒有認真看待目前憲法法庭的組成性質,沒有考慮行政法、刑法、憲法以及法律學者、司法實務等面向的專業均衡,即使人數夠了也不表示完整,因為專長分工都沒有討論到;柯麗鈴不應該是被淘汰的對象,因為她是目前需要補充的實務面向人才,王碧芳也是要補充刑法領域的需要。
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沒有審查之前無法界定是合憲違憲,實際審查後才會清楚,8人以上才有宣告的規定,大法官實質上可以受理但無法實際運作,這次的修正案過程,正當的行政程序有問題,沒有符合要熟知內容的原則;憲法訴訟法的草案修正動議是臨時提出版本,立法院沒有經過委員會討論,一讀二讀都沒有經過,三讀是不是有效?憲法訴訟一直都是大法官的權利,以前曾經長期是9人開會(員額17位),南京時期門檻是2分之1通過、威權時期是4分之3、公司法重大議題是3分之2,其他法律多適用過半通過的規定;這次草案門檻十分之九就不對,等於十分之一的人可以否定違憲判斷,7人不能作成宣判合憲違憲,這個情況是不是違憲?
大法官有很多技術可以處理判決案,釋字第371號討論,大法官對自己的權利,可有自己處理的自主作法;憲法訴訟法有一個先前的版本,相關法案主要修第四條員額總額問題,以現在的立法草案而言,提案者認為以後釋憲案就不會被宣告違憲;現在提案規定大法官任期屆滿兩個月內要提名,實際上不是立法院同不同意才癱瘓,總統也可以藉由提名癱瘓,如此則形成憲法災難,因為存在憲法漏洞,如果提名人選全部不同意,是不是也要適用兩個月內要提名;現在通過第4條修法後違憲門檻非常高,不論審議結果4比7或5比6,兩方都可能不會被宣告違憲,結果是違憲大亂鬥。憲法訴訟法不是問題,因為現在的大法官就可以判決是不是合憲,不必要讓總統、行政院長去介入,過去以來全部是大法官在決定違憲與否;例如釋字第601號也沒有迴避,雖說是依照憲法81條規定,是制度性問題,但爭議還是難免,並沒有因為利益爭議而避諱運作;還是要讓修法法案通過生效,不滿的關係者可以再提出釋憲,讓大法官去思考處理,如果有問題,大法官會以舊的(合憲)法規判決。
憲法訴訟法修法是不是違憲?雖然是重要的法案但不是最高法律,涉及大法官職權問題,大法官會表態;修法後新法的適用也有爭議,理論上憲法比較高,憲法訴訟法可能與憲法違背,以前是立法院提出,所以大法官是被動的,現在大法官有沒有權利主動聲請釋憲?有沒有可能自己提出來?可能有疑慮。現在應該有一些個案挑戰合憲違憲問題,那一套規則是釋憲的依據?要由現有大法官認定判決;憲法訴訟法修法,利益衝突自肥是不應該,但也不應該不副署或不公布,法條沒清楚規定總統、行政院長的副署權,該副署就副署讓它生效;行政院長不副署形成有實質否決權,憲法增修條文沒有副署權,法案不公布造成延宕,不簽可能結果還是法案生效。
財政收支劃分法是老問題,以前民進黨完全執政多年不作,放任問題成為財政狀況的地雷,現在需要用政治方法去解決;這次執政黨的攻防策略不理想,現在實際中央地方統籌分配款比例是64/36,國庫署的策略是比照凍省前的6比4,結果修法成了57/43;不修不行是因為這個條例在六都之前沿用25年之久,雖然有部分稅款會下放給地方,但國稅與地方稅為九比一的懸殊比例,完全不修的話恐怕是家長主義!獨分共分統籌分配稅款有三種方式,另外有個案專案等特例;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問題,不論是水平財政調整還是垂直財政調整,兩邊都會受影響,重點在於事權必須與財務相稱,現在看來與財政紀律不符,似乎只是想瓜分預算,但是政務事項不明確;有沒有違憲問題值得探討,但是地方選舉時間將屆,選舉壓力下想要調整有困難。財劃法和解共生有其必要,馬總統與小英總統比較好命都是完全執政,現在一直對抗也不是長治久安的策略;如果再提新版本,地方制度法也應同步修改,搭配成為全面解決的設計。
假使要求身分證影本有違憲問題,有沒有到沒收罷免權的嚴重性?要主張選罷法修法草案違憲有困難,隱私權的審查基準何在?隱私證件影本的合理程度?連署人罷免的意志與影本的實質關聯性、必要性考量?應該要有更具關聯的看法,而說白了整個都是政治問題;要判決選罷法修法違憲的門檻很高,民主原則及政治責任考量,納入檢附身分證影本、同意罷免高於當選票數規定,有問題的是變造假造死亡者投票問題。解散國會空間很小,要先倒閣才會解散,主動倒閣的爭議與難度很大;現在執政黨可能有公民投票的意圖,這是一種訴諸社會動員的手段,可說是直接民主的策略,因為認為自己是多數民意,就會有意形成社會動員;立院造成故意癱瘓、違憲的情況,結果可說是一種憲政亂象,這個政治僵局如何解決?還看不到有效解方;和解共生不見得政治腳步就會放慢,溫和也許獲得選民支持,也許沒有必要硬碰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