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台灣國策智庫轉型正義研究小組「轉型正義的實踐與困境」圓桌論壇會議
新台灣國策智庫轉型正義研究小組於2020年6月15日召開「轉型正義的實踐與困境」圓桌論壇會議;轉型正義的目的並不是在以古非今,更不是要利用歷史來臧否今天的事物,追求轉型正義在於要求歷史的理解與再評價,作為一種歷史致知,依據史學家E. H. Carr的理論,歷史有兩個時空,即現在與過去的對話,我們要瞭解過去的時空條件,但瞭解並不是全盤接受,而是在複雜的價值辯證過程中去進行理解;社會理論家K. Mannheim認為時空受社會條件,特別是階級的結構限制,因此我們要探討結構的本身,去瞭解結構的意義對歷史進行再評價。
在這樣的理論背景下來思考台灣的歷史,我們必須理解並評價過去的非常體制,從合法性與正當性層面加以評析;1949年5月20日頒佈「臨時戒嚴令」,內容有軍法審判的實施與「依法死刑」規定,其依據與程序多有違失與不法之處,同年12月28日頒佈「戒嚴令」之程序與依據至今仍不詳,且其正當性有瑕疵,因為台澎是否為接戰地區有疑義,翌年又有美軍協防台灣,使台澎始終未有戰事發生,戒嚴令的實施要件與必要性值得討論;類似的合法性問題也可見於「懲治盜匪條例」,法律制定實施的時空條件錯謬不論,當初發佈限時一年應於1945年4月8日失效,但卻莫名的一延再延,1957年刪除部分條文並拖延至2002年廢止,還有屢見不鮮的刑事補償案件,除了討論究責與法律時效問題,似乎也可列入轉型正義的一環。
解嚴後的轉型正義工程延宕更令人遺憾,因為戒嚴法一經啟動,人民權利地位即發生改變,解除戒嚴應立即實施檢討與救濟,但1987年解嚴時因為執政黨的文化霸權,造成政府紋風不動的不作為,為了維持其政黨偏見與利益,錯失啟動轉型正義的時機,實際上,早在1958年的總統府行政改革委員會,即已指出非常時期的人權侵害事項;現在轉型正義工程的推動,除了應持續對當事人與受害者家屬關懷與協助,主要在真相的研究調查與責任釐清,目前檔案資料開放太慢太少,檔案局作業規定與人力不足,部分倖存檔案列入「國家檔案」,必須原主管單位解密才可開放,資料受限於個資保護未能開放,使研究與檔案清查牛步化,影響後續責任探究、釐清以及教學研究工作,也間接限制關係國家社會長期遠發展的轉型正義教材與教學進展。
目前檔案局隸屬國發會,人員進用與行政文化使其研究與專業功能受限,應考慮於適當時機將檔案業務移轉至國史館,將有利於研究教學工作推展,在責任探究與權利回復方面,目前對於加害者與告密者只能揭露,並無規範可以進一步的區分或處理,在促轉會與黨產會結束業務後,轉型正義的後續推動議題更值得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