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向人性回歸的轉型正義︰劉錫輝《錫輝文集-滄海一粟的餘波盪漾》序

曾建元

中華大學行政管理學系副教授


和劉錫輝先生的認識,是我人生的意外和驚奇。能為他的第二本文集寫序,參與他圓滿生命的重要一段經過,以文字銘刻我們忘年的交情,為他所經歷的大時代作見證,真是我個人莫大的榮幸。

 

我因追尋岳父周雅川原來諱莫如深的人生行旅,依照有限的線索,慢慢找到他的同學,發現了他原是跟隨國軍胡璉第十二兵團怒潮軍事政治幹部學校而來的中學生,家族把延續傳承的希望寄託在他身上,眾多的流亡青年,跟著胡璉大軍出中國,到達臺灣,我也看到了胡璉兵團在民國三十八年參與古寧頭和登步島戰役,守衛金門前線,力抵八二三炮戰的戰功,那是挽救國家於危亡,改變臺灣命運的關鍵力量。

 

可是,另一方面,第十二兵團副司令官兼怒潮學校校長柯遠芬,對我這一個臺灣本土的政治受難者和反抗者的兒子而言,又是一個何其令人感到為難的名字,因為他是二二八事變時的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參謀長;對白色恐怖有研究的人就會知道,第十八軍軍長高魁元後來和蔣經國合作,利用郭廷亮陷害了孫立人;第十九軍第十八師師長尹俊,兩任臺灣警備總司令,警總是戒嚴時期人人聞之色變的特務機關。就連胡璉,儘管成功帶出了十萬軍人,但他在江西強制徵兵,宣稱「得人者昌」,「如果不能儘快『得到人』,成軍作戰都談不上,還說什麼『昌』、『昌不昌』呢?」,最後在潮汕地區徵兵,主張「凡屬壯丁均不應留置為共匪所利用」,這些說法,變相鼓勵兵團拉壯丁,即以脅迫與擄人手段強迫無兵役義務的人民從軍,而其過程粗暴,對人民的財產和人身造成極大傷害,也讓國軍和胡璉兵團在撤出中國大陸的路上毀譽參半。當然,從我一個臺灣人的角度,中華民國於三十四年接收臺灣的功過,更是一個牽涉階級、族群和認同的巨大難題。

 

劉錫輝先生的故事就是胡璉兵團中人生際遇悲喜難料的一頁傳奇。民國三十八年九月七日前後,胡璉兵團高魁元第十八軍李樹蘭第一一八師(洪都支隊)行經他家廣東省興寧縣水口鎮石塘村永祥第,為了搶他家水塘的魚吃,槍殺了他的父親劉展文。十天後,第十八軍羅錫疇第十四師(武夷支隊)廖先鴻第四十一團又來到他家,把劉錫輝和他四個堂叔強行押走,強迫參軍。劉錫輝幸運地沒喪生於戰場,憑藉自己的努力,挖住機會,報考軍校、大學、攻讀碩士、留學,回國後長期在中山科學院參與天弓飛彈研發,並在大學任教,以對我國國防科技戰力提升上的貢獻,而獲得國家頒贈雲麾勳章。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後的景況,且不論他個人離開大陸是福是禍,但國軍槍殺他父親是事實。

 

這本文集記錄著劉錫輝為父親雪恨尋求公道的心路歷程。他為殺父的國軍設計射程涵蓋故鄉的飛彈,不僅使他長期在家國的道德抉擇中煎熬,也面臨來自大陸家族親友的責難,這是他必須面對解決的生命課題。他在馬英九總統任內,曾就父親受難陳請國家道歉賠償,馬總統將陳情案送行政院處理,行政院又送內政部和國防部,內政部表示可能可以依照《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處理,劉錫輝為此返鄉取得相關證據,國防部卻以該部為行政機關無法認定事實與證據為由推卸責任,讓劉錫輝白忙一場。《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國軍軍事勤務補償適用範圍,為「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至民國七十年六月三十日止」發生的傷亡事件,而劉錫輝父親死難的時間卻在三十八年十二月九日行政院遷臺之前;縱使劉錫輝主張個人遭脅迫入伍,似乎也不是該條例所要補償的事項與對象。時任法務部長羅瑩雪的父親羅錫疇,就是把劉錫輝抓來臺灣的部隊的師長,羅瑩雪恐怕不知道她父親部屬的這般遭遇。

 

劉錫輝先生因為看到我關於胡璉的寫作,與我聯繫,我從此知道他的故事。我曾經嘗試以各種途徑來協助他,確實,法律上有些障礙,政治上的努力也因為我人微言輕,未被聽見,比較成功的,還是和《哲學星期五》沈清楷教授的合作,在一零六年四月五日成功舉辦《胡璉兵團與歷史正義》座談,讓這個議題經由各種類型媒體,在文化界和知識界逐漸擴散發酵。胡璉孫子胡敏越牧師人在大陸江西訪問,特地親筆寫公開信要我代向劉先生在座談會上宣讀致歉,劉錫輝殺父之仇的枷鎖,終得以在神寬大與慈愛的懷中放下。

 

不過,屬於國家的責任,我認為並未結束。那已超越了劉錫輝個人的恩怨情仇,而與國家團結、社會和解和價值重建的轉型正義工程有關。十一月,我和研究生吳靖媛在臺灣政治學會年會上發表了〈國共內戰後期撤臺國軍戰爭暴力行為之法律評價〉,這應當是國內第一篇思考戡亂戰爭所涉國家責任的論文。十二月立法院通過經總統公布施行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則打開了在體制內處理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國家不法的機會之窗。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將威權統治時期界定在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止,卻未意識到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至三十八年九月三十日之間,中華民國事實主權領域乃涵蓋兩岸,包含大部分的中國,哪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之後,中華民國退出中國大陸的過程,就算很快,也是逐步的。該條例突破了《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的時間上限,適用地區又未明訂限於臺灣,恐怕是一個法律漏洞,等於把抗戰結束後國共內戰的問題都捲了進來。我不認為臺灣化的中華民國需要承擔對中國大陸地區的法律與政治責任,因為法理上該地區人民已以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方式做了總清算,中華民國只需要處理臺灣地區人民的問題,就此而言,劉錫輝被強制當兵的狀態由興寧延續到臺灣,他本人無疑是受害的外省客家裔臺灣地區人民,也是父親劉展文受難的在臺灣間接受害人。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規定的轉型正義事項,包括:開放政治檔案;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不當黨產之處理及運用及其他轉型正義事項。國軍濫殺和抓兵,情形不同於白色恐怖時期常見的形式司法不法下的政治迫害,而更類似於二二八事件中常見的直接國家暴力,其處理不屬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列舉的類型,而屬於其他轉型正義事項。因而政府面對牽涉兩岸人民的問題,要有更高的歷史視角、法律的智慧和悲天憫人的胸懷。而我認為,回歸人性和良心,超越兩岸政治和主權問題的糾葛,讓臺灣土地上的人民在回歸中華民國統治後因為國家暴力濫權所曾經受到的委屈和迫害,得以因真相的澄清而獲得道歉而寬恕,讓我們的國家在民主化後有一個新的開始,所有的臺灣人民都能在此安居樂業,共同締造自由、公義與幸福的未來,才是我們追求轉型正義的目的。

 

劉展文是臺灣老兵的父親,他無辜犧牲生命,獻出兒子,他的兒子為臺灣的付出已經足夠,該是我們為他們爭取公道的時候,我祈願在這路上盡一個知識分子該有的責任,讓所有的劉展文都能得到中華民國的道歉,讓所有的劉錫輝都不會因為生命與臺灣的牽繫而有所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