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08新台灣國策智庫「公職人員選罷法第26條修法爭議」研討會

刻正在立法院審議中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簡稱草案),此草案內容存在一些司法、法理、法制乃至憲政疑慮,為人民權利保障與法治、憲政穩定,爰綜合摘記研討會討論要點如下。

1、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依刑法23條褫奪公權是刑法的專屬管轄,褫奪公權是憲法的刑法權力,不得登記參選是以行政罰變相褫奪公權,違反「憲法保留」、「法律保留」、「法官保留」。

2、違反比例原則。不得登記參選即事實上終身剝奪參政權,犯罪樣態極多應以「個案正義」觀點,詳細的法律準則採取個別立法,微罪、輕罪或與選舉無關的罪應有區分。

3、違背罪刑法定主義。受行政懲戒者即不得參選,部份判決未確定者也褫奪公權終身,悖離基本人權與法治精神。

4、終身剝奪參政權違背教育刑的法意。判刑目的不是司法報復,終身不得參政形同否定司法教化初衷,違背教化更生乃至社會教育與共同體團結的目的;服刑之外又褫奪參政權,有一罪兩罰及剝奪人民基本權利疑義,更悖離「最小侵害原則」的立法精神。

 

建議立法者後續修法可納入下述考量。

 

1、參政權的剝奪要有比例原則。總統與村里長選舉比照相同標準,輕罪與重罪、毒品與貪污罪等包裹適用,顯然違背社會法益之必要。

2、終身剝奪參政權不合理亦不必要。有限期的褫奪公權才有意義,此乃法官刑事判決的專屬權力,不宜以行政罰超越刑法,並避免刑罰同時剝奪參政權的一罪兩罰。

3、立法與刑罰的一致性與合理性。草案條款間的矛盾或輕重失衡應避免,地方制度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刑法等相關法規間不應衝突。

4、無罪推定的原則要維護。輕罪、懲戒案、審理中案件,涉案者的政治權利不應輕率剝奪。

5、立法權不可脫逸憲法規定。基本權的限制要有嚴格的審查基準,政府(國家)法益的必要需審慎。

6、連座制刑罰的適用。針對選舉生態圈,參考日本立法可規範賄選者或幫助犯相關者的參政,避免幕後操縱者逍遙法外。

7、公聽會與法政策評估的必要。涉及重大權利與爭議事項,宜有周延的聽證與法政策評估程序,保障人民權利並維護法律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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