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26 新台灣國策智庫法制與司法研究小組「憲政攤牌,與攤牌之後」圓桌論壇會議
憲政攤牌(CONSTITUTIONAL SHOWDOWN OR CONSTITUTIONAL HARDBALL)是一個有用的分析概念,憲政運作的爭議本來就有,「攤牌」表示策略用到盡、用到滿的對決狀況;這個概念最早是哈佛大學教授提出,美國公法學者用來分析對抗,有時也是用以表示不對稱的對立;今年共和黨比以前更激進(RADICAL),進一步深化這些理論工具的運用,也是開啟規範性討論,透過衝撞建立新的制度典範,也稱為「攤牌政治」(HARDBALL POLITICS),我們的重點是攤牌之後,理論、資源如何啟發我們下一步的發展,分析與預測事件過後台灣憲政的走向。
涉及固有總統權力和立法權的權限配屬機關爭議,應考慮以下三項制度因素:1、憲法形式主義─考察規範本身文義、制憲原意;2、機關功能路徑─總統行為的效果是否是阻止其他憲政部門履行其職能。行政行為是否阻礙了立法任務的履行?(釋字613、645);3、課責路徑─在考慮總統的行動是否恣意濫權時,考慮總統是否行使了憲法賦予其他政府部門的權力、總統行動的效果是否遏止另一憲政部門的實質審查或制衡?(五權分治、平等相維之釋字461、632);基於五權分治、平等相維之意旨,我國行政權應享有一定程度之自主性,此在憲法文義中不難佐證其依據,更是我國行政實務上長久存在之事實;增修條文也賦予立法者就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與總員額,作準則性的規定,係在強調為立法權就此職權行使設下框限性準據的同時,也宣示行政權享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權;我國憲政體制設計,轉變為類似美式總統制下,牽制與對抗的權力互動結構,轉向總統制發展的憲政體制,也是當代民主憲政國家的主流趨勢。
目前爭議似乎愈來愈激烈;暫時處分沒提立法程序違憲問題,暫時處分應該交代立法程序,如果沒有達到重大危險,是不是就交回立法機關自行研商;總統接受質詢問題,如果總統承諾及報告義務要履行,涉及民主憲政及重要公益,似乎要很嚴肅對待;總統有權無責問題,大法官裁判時有沒有可能判定權力分立制衡原則;總統立法院報告與有權無責,是不是有到達違憲層次?大法官此次肯認過去釋憲案的專案調查小組發動,325號釋憲作為此次釋憲原則,585號補充但是有實質修正325號,容易被質疑有選擇性的問題;聽證會問題,也有在585號提到一般人民與機關的要求,要檢討的是585號的妥適性,不一定站在325號的主張,因為站在325號會有瑕疵問題,引用解釋不夠精準,會被質疑大法官不夠公正;行政立法合一與行政立法分立,對權責分立制衡原則的解釋將形成對比。
585號解釋其論述有些矛盾、解釋有問題,以前沒有想到立法院有沒有調查權,立法院調查權不是為了查弊,而是重大決策的輔助工具,大法官解釋卻又沒有講清楚;目前的暫時處分已經跳過585號直接跳到325號,目前暫時處分的立場過於鮮明、語氣強烈,引起許多人失望;大法官提名目前很政治化,也被質疑立場的公正。總統選罷法曾經有兩輪投票的提議,但憲法本意是相對多數很清楚;罷免制度很有問題,現在提高門檻又有自肥的嫌疑;大法官現有總額為法定人數,現有總額是不是法定總額也是大有問題,違反一般社會通說與常識;倒閣實現可能性也很低,解散國會是在雙方都自認有勝算時才會發生,有形同虛設的可能性;大法官論理應儘可能詳述理由,就正反的理由具體說明;憲法63條立法院得議決重要事項,調查權的理由可以依此,監察院調查權是否限縮立法院調查權似乎未必。
憲法解釋要先從文本出發;原則概括、例外除外,總統權力是列舉,行政院剛好與總統權力顛倒,行政權是概括;憲法訴訟是方法論,考量合作觀點、基本共識、整合與機關忠誠,不是一般訴訟可以操作,大法官對權力拘束與判決先例要明確說明,以拘束力、判例支撐主文,如過度依賴先前判例,就會類似包裹式引用;假如要使解散國會有意義,倒閣誘因明確性要充足,組閣權應該與解散後改選生態有關;代議民主底下罷免要慎重,因罷免違反自由委任;憲法法庭當行政與立法同步時,可能有過度攫取的情況,對司法獨立是不當設計;憲法政策的選項要讓更多人參與,例如提高門檻到三分之二;憲法可見行政立法監督,總統成立委員會時問責機制與制衡的落空,會有民主問責的問題。
目前總統提出國情報告不見得違憲,可能的各種方式例如統問統答,或者部分回答或一起回答,合憲與違憲之間有空白,可以建立憲政慣例制度,難說一定違憲或合憲;有關質詢與調查權,國會質詢權的保障,能不能獲得回答與行政資訊,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定問題的回答義務與界限要以個案判斷,裁判也可以具體化;少數黨團或議員就可以提釋憲,釐清回答義務與界限;調查權與藐視國會無關,多數執政才是問題,多數執政時沒有監督問題,國會中少數的質詢監督權力也應保障,德國是四分之一就可以提案,調查爭議提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現在我們的問題是不相信大法官;在德國如果違反回答義務,其法律效果可能就是要繼續大憲法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