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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2 新台灣國策智庫內政研究小組「新財政收支劃分法的適用與挑戰」圓桌論壇會議

財政為庶政之母,沒有錢就沒辦法做事;立法院2024年底三讀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使地方政府大幅增加可分配財源,行政院提出覆議但未能改變立法院決議;財政是分權或集權歷來見解不一,統籌分配款的分法,各界各有己見,政治現況有利於修法動機,但中央政府不願意低頭,中央預算資源就是政治權力,中央預算即使被挖走,還可以控制要申請才有的計畫性補助,經費補助難免有政治化傾向;政黨之間為了預算已經動了氣,沒有好好溝通研議,現在修法與公式出了問題,離島的分母應該要與本島分開計算,長期還是必須要制度化解決,立法院可以召開公聽會,透明化、單純化、合理化修法方向,朝野也要進一步整體思考,因為經費的重新劃分必須有連帶的事權調整。

省府虛級化(簡稱精省)造成政府行政結構的重大改變,原省府的收支與債務均移轉至中央政府,省將財政移轉中央,是歷來最大的財政變革,可是歷經精省後21世紀的三次政黨輪替,卻還沒有確定的修法方向與標準;財劃法修正的意義何在?主要還是為了稅賦,中央與地方的稅賦為何?精省修法將原屬省府及省轄市的營業稅,移轉中央為國稅,原省政府統籌分配稅款也併入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結果是綜合所得稅份額最大,歸屬於中央,地方營業稅額也很多,但實際也歸於中央所得;過去20餘年,主管機關因應政經環境變遷與地方政府要求,先後研擬不同版本的財劃法修正案,但是各個政府對於統籌分配稅款的規模與分配,拘泥於本位主義難有共識,因此只有繼續沿用舊制,並以變通方式由中央移轉支付的作法,以鉅額的補助款移轉給地方政府,這種依賴補助款的作法對地方財政自主至為不利。

依據學者徐仁輝研究發現,精省以後將原100%屬直轄市與省政府收入的營業稅,其中的60%收入歸屬國庫,埋下20多年來的統籌分配稅款爭議焦點;1999年修正的財劃法,國稅範圍包括: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關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礦區稅;劃歸直轄市及縣(市)稅包括:土地稅(含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印花稅、娛樂稅等;同時也在財劃法30條規定補助地方政府的事項,抽象的限定在計畫效益涵蓋面廣,並且具有整體性的計畫項目,或跨越直轄市、縣或二以上縣市的建設計畫,或具有示範性作用的重大建設計畫,或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需由地方政府配合辦理的事項;一般性補助款則依據地方制度法第69 條規定,對財力較差的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

近五年直轄市政府平均的自籌財源占歲入比為54.6%,縣市政府僅有23.6%,可見縣市政府財政自主性不足,至於統籌分配稅款占歲入比在直轄市為23.2%,縣市為21.3%,補助款占比在直轄市為22.2%,縣市為55.1%;這些數字的落差說明,直轄市主要收入來源是課稅收入(占歲入比38.4%),縣市政府的課稅收入僅占歲入的16.3%,顯示縣市政府課稅收入有限,地方財政能力有待加強;統籌分配稅款占比,直轄市略高於縣市政府,本次修法將直轄市與縣市改放在同一水平分配,不再區分為兩個群體,應有助於統籌款的公平分配;補助款收入在縣市普遍超過歲入的一半,顯示縣市政府對中央補助款的高度依賴,相對而言,在直轄市政府占比為22.2%,直轄市的財政條件遠勝過縣市政府。

我國地方財政經常呈現「收支失衡」問題,從財政收支餘絀可發現,地方財政經常出現「歲出高於歲入」的情形,這個現象與「自有財源比例偏低」有關,從國庫署的資料我們可以發現,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當中,多數自有財源比例不到50%,加上中央政府的統籌分配稅款後,仍有一半以上需要依靠補助收入來支應其歲出;此外地方政府經常有人事支出偏高問題,因為政府員額不斷地增加,但財政收入並沒有相對應地增加,導致地方政府的人事費用支出,佔自有財源比例居高不下;長期而言,未來財劃法中央地方權限要重新分配,現行立法過於簡潔造成不夠明確,有必要重新明列地方劃分事項,地方制度法第18、19、20條有權限規定,地方制度法第22條原列有地方自治團體自治事項(地方自治施行綱要),在修法過程中被刪掉,現在地方政府權能出現問題,要將目前缺漏的部分修補回來,各事項需要清楚明列;要避免浪費則可訂地方財政紀律專法,比如英法等國可以起訴地方、控吿地方但不是行政介入。

目前202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央政府原先占各級政府收入比重為66.7%,修法後降為58.8%,減少7.9%,中央政府收入尚有對地方政府的一般性補助(目前編列2,501 億元),約占各級政府歲入規模的5.3%,扣除一般性補助,修法後中央政府可自用的收入占比將僅剩53.5%,因為修法使財政分權的時代似乎已經來臨。依照財政分權理論,地方政府補助金的目的,在降低區域間的外部性,調整各區域間資源稟賦的失衡,運用補助金挹注地方收入,以穩定地方社會經濟,協助弱勢地區與居民;財政學者Fujita的理論,上級政府會透過政策或預算管制及補助金來干預下級政府的政策行為,其介入干預理由同樣是外部性、重分配政策、矯正地方公共財效能不彰等問題;也有許多學者認為地方分權制度下,中央政府必須對某些地方支出予以管控,特別是具有利益外溢性及殊價性的公共財,以及所得重分配的政策,中央政府除了將資源以補助金形式給予地方政府以彌補財源不足外,中央政府督導地方政府財政有其必要性,而這未必就是強力的干預或矯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