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26 新台灣國策智庫內政研究小組「當代地方治理的檢視與策進」圓桌論壇會議
台灣的中央地方關係屬單一制國家,單一制國家大多是強幹弱枝的中央集權,中央很大很強,但地方很弱;地方如果可以很強的話,就更可以帶動整個國家;現在地方政府沒有治理只有服務,而且是沒有止境地愈做愈多的服務,距離治理的目標與理想愈來愈遙遠;中央與地方關係可以分為「垂直關係」與「水平關係」,地方治理也有地方內部與地方之間的關係。
單一制國家政策與執行的劃分不易,引進增加各種原則並無助益,權限不清引出財政失衡問題,造成市場失能的效應,政黨因素影響財政劃分造成經費分配的偏差;財政垂直失衡使中央財政肥胖,但地方瘦弱,有些地方政府以賣地還債或作為財務收入;地方經濟功能的強化最重要,鄉鎮是推展社會經濟,城市是發展市場經濟,地方應是內生型有地方特色的地方創生,沒有財政能力資源就不容易實現這些功能。
地方治理常見的問題大致有:直轄市地方自治功能比地方多了4項以致產生隔離效果,府會關係的協商機制不夠健全,地方機關資源不足沒有專人及專預算,地方政府無法留才造成執行能力不足,跨域治理的參與缺少配套也沒有正式參與機制,市區內都心區與周邊的落差很大,土地資源的重大利益淹沒了其他的地方議題,城鄉差距特別是緊急醫療的差距大,小城鎮的弱化連帶認同感歸屬感將消失,地方人口不斷流失與人口老化嚴重,中央與地方認定不一致衍生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法令限制極多致創意與新政策無法推動,官派地方首長功能不彰也不利地方特色,縣市長計畫不受重視無法落實,地方治理沒有遠見,連選舉也沒有提出計畫和政策,「你做的、我就不做」以及「換人就停擺」的執政斷層等。
目前六個直轄市(六都)與非六都縣市的地方行政區劃格局,肇始於前總統陳水扁,完成於前總統馬英九任內。地方治理的變革可見諸於歷來台灣地方地理空間橫向改造,李登輝認為台灣應調整為「七大區域」,各區按本身資源與特色永續發展規劃;陳水扁2000年參選總統時提出中部地區要有「三個第三」的政見,包括第三個國際機場、第三個科學園區、第三個院轄市,並在2007年5月修正公佈《地方制度法》第四條,即俗稱「準直轄市」條款;2008年謝長廷主張將台灣國土重劃改造成六個大區,依各區域特性和特色進行適合各地區的開發發展計畫,促使國家競爭力大幅躍升;2009年6月29日馬政府公佈台北縣、桃園縣、台中縣市、台南縣市、高雄縣市的合併、改制、升級,構想「三大生活圈、七大區域」概念,各區設「區域發展委員會」由直轄市推動該區域進步。
理想的中央與地方府際關係的策進可有:1、健全地方經濟治理角色,以地方經濟自治為基礎,在強化區域發展內在動力的同時,積極對外拓展區域發展新空間,以源自地方力量的內生型發展作為基本動力,同時搭配「區域行銷」(regional marketing)的策略,就是把地方本身當作一種資源來開發;2、強化跨域治理機制,從法制上建構周全、細緻的合作機制,包括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公共債務法、人事、會計、預算等相關專業法律、法規的統整修正,地方制度法以專章規範,將垂直與水平跨域合作體制的建構,單一功能、部分功能合作組織的建制、退場,以及相關人事、組織、財務、債務等方面的調整配合予以明確規範;3、確立國政參與制度以增進中央與地方關係,首先建立定期的地方自治團體表達意見的平台場域,藉此來凝聚中央與地方的共識並消弭歧見;其次成立地方自治團體組織來促進地方發展與府際合作,地方自治團體組織除了定期匯集各地方的意見、協調水平的府際合作、建立地方政策建言的資料庫之外,同時可以舉薦中央政策決定過程當中的專家學者人選;其次應建立中央與地方的協議平台場域,其一是中央與地方針對與地方相關的國家事務進行協商的「協議場」,其二則是仲裁中央與地方的權限爭議的「準司法機關」,以解決中央球員兼裁判的問題。
制度面的變革與創新是提升地方治理必要的基礎工程,地方政府府會協商機制依循地方制度法第39條規定,府會發生議決案爭議可以覆議方式解決,第38條、第40條規定府會因議決案或預算案發生爭議,上級自治監督機關可以介入協商,但現行法律建構之協商機制並不完備;中央與地方財政的垂直失衡必須修改財政收支劃分法,2020年度財政收入中央政府分到了72%多,地方政府6都跟16縣市加起來還不到28%,然後中央政府占全國政府的支出不到59%,地方政府負擔41%的支出,中央拿到收入的七成多,但是只支出六成不到,這種現象顯然並不合理也不利國家整體發展;跨域治理的解套要增訂地方制度法第24條之1,賦予相關地方自治團體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並明定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對跨區域之建設計畫或跨區域合作事項,應優先給予補助或其他必要之協助,第24條之2規範以行政契約合作者,契約應載明條款,跨域治理行政契約的內容須明確化以減少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