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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9 新台灣國策智庫轉型正義研究小組「轉型正義推動的理論與實際」圓桌論壇會議

在演講或討論轉型正義議題時,經常面對的有三個質疑與問題,一、轉型正義是不是民進黨清算國民黨的手段;二、有那些人應該負起什麼樣的責任;三、應該怎麼處理與匡正的問題。在「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通過後,也有一些質疑轉型正義的聲音,認為轉型正義訴求欠缺對過去歷史「同情的理解」,有「以今非古」、「不溯及既往」等忽略戰後特殊歷史時空的問題;所以,我們更應該誠實面對歷史傷痛、政治對立與社會爭議,以同情的理解作為路徑來揭開歷史迷霧,透過持續對話來釐清與實踐轉型正義,希望有益於國家人權保障與民主法治的鞏固。

針對轉型正義再檢討的目的並不是在翻案、究責,而是要促進民主憲政與人權法治的健全發展,所以我們不妨回歸「歷史脈絡」並以「最小範圍」的原則,秉持民主憲政的價值與理念,重新檢視過去威權體制時代的歷史問題,也就是依據當時官方相關檔案、資料,以當時存在的違憲法規檢視「戒嚴令」本身的違法問題,包括執行不當、侵害人權等「知法犯法」問題,進一步而言,更可以發現解嚴時沒有或無法對當事人進行救濟,造成不當侵害的案件無法落實轉型正義的釐清與再評價,導致目前還有必須進行全面再檢討的必要。

「尋找湯德章」劇情呈現深沉的歷史傷痛,可是如果沒有瞭解歷史脈絡就很難解釋其內涵;威權時期的人權侵害事件,當時依據的法律或行政命令,甚多執行過當也有自始違法情形,這是理解轉型正義的一個重要歷史脈絡;以1947年228事件的處理為例,即使在當時的戒嚴體制下,以當時實施的法律與制度的認知,都是不法、不對而難以接受的,因為「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在1946年就公告廢止,但是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卻引用作為軍事審判依據,涉嫌違反法律授權與法定程序,這個無效之法的相關案例直到2006年才由最高法院決議「不再援用」;228事件當時一般民眾沒有武裝也沒有武力對抗,當局卻形同戰爭地進行軍事鎮壓、明知法規違憲卻繼續沿用,當時的國民黨政府有嚴重的正當性問題。

威權體制重要基石的1949年5月20日戒嚴令,是不是合乎法定要件也是一大問題,其效力與合法性早在1953年就產生爭議;國防部對此主張「台灣省戒嚴令」繼續有效,理由為台灣依據1949年12月28日公告的全國戒嚴令劃為接戰區域,這個閻錫山發佈的接戰地域的戒嚴令正是戰後台灣長期實施戒嚴的依據;但是行政院秘書處1959年提出不同意見,在國防部呈請修改台灣省戒嚴令時,質疑1949年台灣實施戒嚴並宣佈戒嚴令,其法定程序與法律效力存疑,如果依照此(瑕疵之)戒嚴令修正公佈實施,恐將「增致政府處理上之困難」;1949年戒嚴令第4條規定十項「依法處死刑」,這些罪刑的合法性也引起許多批評,除了戒嚴令是否有效的問題之外,其規定也與當時施行的諸多法律部分牴觸,行政院在違法爭議無法平息之下,在1979年7月9日只得「密令」國防部及有關機關,偷偷摸摸實施「台灣省戒嚴令修正草案」。

戒嚴法雖然存有許多問題,卻是體制內轉型正義的重要依據,因為顧及人民人權受到不當侵害問題,戒嚴法在當初就已經預設在解除戒嚴後,可以根據戒嚴法的事後救濟規定,重新審視戒嚴體制下軍事審判的正當性與合理性,因為根據戒嚴法的設計,原本遭受軍法審判的受害者,可以在後戒嚴體制向普通法院提起上訴,在訴訟過程中爭取真相調查,以及獲得平反的機會,可是解嚴後實施的「國家安全法」取代戒嚴法,也實質上凍結戒嚴法的相關規定,反而阻礙了戒嚴體制下遭受軍法審判的平民的平反機會,許多戒嚴時期的冤錯假案以及政治性案件,因為國家安全法阻斷走上法院的平反之路,造成真相披露與責任歸屬問題無法伸張。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經賠償兩千多人,目前接續清理出四千多人的名單尚未賠償;促轉會的落日條款曾被抨擊政府為德不卒,轉型正義做為民主憲政的社會工程,促轉會的落日應該視為是開始而不是結束,追查、理解、平反、溝通的工作才剛開始;受害者罪名摘除不等於真相,平反證書也不代表真相的釐清;逾越法定職權者不當介入應該追究,許多「內亂外患罪」的冤獄平反還石沈大海,濫權不法、侵害人權、罔顧人身財產保障案例所在多有,平復司法不義的最大障礙在於官僚體制,不但促轉會的組織設計與運作讓人失望,個別單位的職能與本位主義形成難以跨越的鴻溝,例如「雷震回憶錄」原本是完整手稿,卻在監察院啟動調查時被主管機關惡意銷毀,真可謂「夫復何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