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17 新台灣國策智庫內政研究小組「民主防禦理論框架下台灣防禦網的分析」圓桌論壇會議
2010後全球性民粹風潮興起,出現一些民主體制無法處理的問題。反滲透法、國安法都是以境外為對象,台灣缺少防止破壞民主的立法,不像德國禁止破壞民主罪、煽動群體仇恨罪,台灣民主防禦的程度很低,尚未發展出系統性的民主防禦論述,無法針對反民主言論與活動拿出對策,實體存續與發展無法獲得保護,對於混合國家安全與民主防禦問題,尤其是外來威脅與滲透束手無策,更不用說基於滲透目的與基於境外敵對勢力指揮的挑戰。我國2019年以《國安五法》與《反滲透法》建構民主防護網,2025年界定中國即《反滲透法》中的境外敵對勢力,並提出十七項策略做為回應,針對兩種滲透來源即大陸與港澳地區,以及境外敵對勢力威脅已經有所防範,防制五種危害民主的行為態樣:政治金援與公民投票、協助選舉、遊說、社會秩序或集會遊行、妨礙選舉等。
德國憲法法院1952年首次使用「民主防衛」(Streitbare Demokratie)一詞,並宣告禁止「社會主義帝國黨」(SRP);納粹宣傳部長Goebbels說,「民主體制最大的笑話就是,它給予敵人各種摧毀民主體制的工具」,這句話點出了民主制度的弱點,民主體制為了自我保護和延續,必須具有戰鬥性與防禦性,也就是在自由與平等基本原則上有所妥協,禁止極端政黨與極端分子的政治權利,這也是民主防衛或防禦式民主的緣由;憲政國家為防止其代議政府出現政治極端主義,需要建立的一系列法律與政治機制,可以稱為防禦式民主(Defensive Democracy),目的在為保護民主體系免受內部反對者威脅,得採取正式法規與政治策略行動以阻擋反民主行動者的挑戰、發展,保護民主體系免於被接管、崩潰;戰鬥式民主防禦就更進一步,採取限制式民主,是一種為壓制與控制「失控群眾激情」的設計。
歐洲國家的民主防禦機制,可以從11國共同提出的「民主防禦實踐研究報告」來看,主要措施有立法禁止否認大屠殺宣傳,認定大屠殺事件是為反人類、反文明與反民主的標記,藉由禁止否認來打擊反人類、反文明與反民主的價值觀,它是一種強調價值承諾、價值象徵的立法;禁止大屠殺否認論(Holocaust Denial),反對真假拼湊與斷章取義敘事,隱瞞關鍵訊息使閱聽者對真相留下扭曲印象;大屠殺新詮論(Holocaust Revisionism),對事件細節採誇張或訕笑解釋,貶低善惡分明價值觀與歷史學研究,混淆閱聽者認知的惡意宣傳。其次是公共集會與示威遊行管制,作法為一概採取許可制,禁止要件為「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共秩序或危害自由民主基本秩序」,還有就是將極權主義、納粹主義、共產主義、極端主義(反多元主義)、極端種族主義等,也納入禁止的概念範疇。
西方民主國家還警惕防制極權主義,防止諸如狂熱意識形態、全面社會控制、領袖崇拜、國家一體化、訴諸群眾基礎、高度官僚化、持續革命活動、恐怖統治手段等主張;還有要防範極端主義,包括心理不寬容與反多元主義態度,偏執的情緒(誇大憤怒、怨恨與自憐等)與關注(強調純潔與受害者身分等),還有手段上以不必要或不成比例的暴力,追求不公正或莫須有之目的等,以及主張共產主義、法西斯主義與民族主義等意識型態的心理與手段;仇恨言論是針對獨有特徵或數種特徵而被辨識的群體,對其表達、提倡、鼓勵、促進或煽動仇恨,它會造成嚴重情緒創傷、名譽傷害、汙名化以及剝奪機會平等,就法律而言,它就是一種侵權行為,應當以對付侵權行為的手段壓制之;還有如同台灣高度爭議的民主懷疑論,就是以錯假資訊與侮辱性言行,傷害政府機構的尊嚴或名譽,摧毀「民主體制正當性」,甚至以錯假資訊與侮辱性言行,傷害民主政權現任公職的尊嚴或名譽,摧毀「民主政府領導者正當性」。
司法院釋字第793號解釋,憲法民主原則之核心之一是政黨政治應確保複數政黨自由公平競爭,戒嚴時期的中國國民黨為一黨統治,以絕對優勢地位而主導國家權力稱為「黨國體制」,「黨國體制」嚴重侵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而釋字644號不得禁止共產主義,形同縱容民主之敵;「黨國體制」概念內含等同「一黨專政」,概念外延自然含括「中共政權」,中共支持論顯然牴觸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我們的課題在區隔「共產主義思想」與「中共政權」,以「一黨專政」涵蓋「中共政權」,如此或可迴避釋字644號的偏失,化解不得禁止共產主義的難題;我們可以學習如瑞典等先進國家,透過國家支持的教育計畫,目標是建立公民的民主意識,在學校、高等教育機構、軍隊與公務員等組織中進行;台灣需要全盤思考民主防禦工程,需要建構民主韌性,需要更多理論思維,需要更多跨學科思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