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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2 新台灣國策智庫司法與法制研究小組「台灣公民投票與民主危機」圓桌論壇會議

要檢討現在的公投制度必須要回溯到2017年的修法,舊法規定全國性公投適用項目有法律複決、立法原則創制、重大政策之創制複決、憲法修正案複決,2017條文新增「依憲法變更外」,也就是修憲、領土變更案等回歸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舊法提案門檻是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新法將千分之五門檻降為萬分之一;舊法成案門檻是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總數5%,新法將5%門檻降為1.5%;舊法規定通過是「雙二一」門檻,投票人達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新法採簡單多數決,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舊法規定投票年齡為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新法將20歲降為18歲;舊法規定公投事項之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認定,新法廢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改由中選會核定。

2017年修法降低門檻使得公投提案增多,審議過程也受到很多批評,主要是中選會的審查過程顯得猶豫又匆促,是不是由中選會來審查值得檢討;公投案件的審查仍然存在諸多疑義,例如可投事項是不是合法,是不是合憲,與法律(例如「原住民族基本法」)衝突時提案仍然成立嗎?主文與理由不合致怎麼辦?提案理由有誤該如何處理?引用的資訊是不是正確?誰來判定?利害關係人的地位和權利如何?訴訟權是不是存在?公投聽證會衍生爭議與確認事項時,是不是需要更多聽證或如何解決?

公投與大選合辦(綁大選)也是一個重大爭議,此被認為是投票率不高的罪魁禍首;公投與大選分離有其好處,使選舉不會直接受到公投的牽制影響,或者公投也可以電子化實施,國內遠距連線與選舉公平應該不會有問題,國外投票則應注意駐館有治外法權,使秘密投票的實施不致受到脅迫;事實上關鍵還是在於政黨背景,例如2020東京奧運台灣正名公投案,因為政黨強力動員支持才勉強通過成案;政黨操作的嚴重性也毋須過慮,這次的四個提案綁在一起形成政治訴求,實際上各個提案仍然是獨立的,這次四個提案只是偶然合併在一起;我國公投難免涉及政黨,但是公投也難以取代議會政治,只是具有輔助性功能而已;公投案件可以進行最低程度的審查,宜限制在訴訟救濟與違憲審查範圍。

公投制度與公投法的存廢雖然也有爭議,事實上公投就像集會遊行法一樣,事在人為而並不必然成為政黨的工具,公投有代議政治無法取代的功能,創制複決就是延續原有的國民大會職權,而與代議投票不宜混為一談,以前有所謂蔡公投,訴求是國旗國徽國號等憲法問題,顯然不屬於代議政治範圍,應該討論的是在於公投制度涉及的問題;公投提案也不是不能進行實質審查,反而應該是公投提案審查的任務,關鍵是審查機關的立場與公信力;因為資訊複雜與人民的識讀能力,公投會不會成為散播假訊息的管道,公投會不會成為假訊息誤導民眾的平台,公投提案的實質審查反而是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