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14 新台灣國策智庫兩岸研究小組「中國的涉外立法與長臂管轄之發展」圓桌論壇會議
從2010年代至今可稱為涉外法律體系安全化建構期,中國面臨與美國升高的戰略競爭態勢,使其國家安全領域與涉及國際制裁的法制開始逐步出現,並且在科技領域與美國競爭相關話語權,還陸續批准中國與塞浦路斯、比利時、土耳其、摩洛哥等國引渡條約,以及與比利時移管被判刑人條約、與伊朗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和民事商事司法協助條約等;中國也在國際上強化威權主義國際法元素的輸出,例如針對所謂「三個邪惡」之定義,對有關分裂主義、極端主義、恐怖主義之規範,並且依各方國內法應追究刑事責任的任何行為。
中國近年對外國制裁出爐一批涉外法治,如2020年商務部《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對外國實體在國際經貿及相關活動中的行為採取相應措施;2021年商務部《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參考歐盟「阻斷法」(有關美國禁止第三國與伊朗或古巴交易),制定了中國自己的阻斷辦法;2021年《反外國制裁法》規定,外國以各種藉口進行遏制、打壓,對中國公民、組織採取歧視性限制措施、干涉內政的,國務院可以將直接或者間接參與制定、決定、實施歧視性限制措施的個人、組織列入反制清單。
重要的部門性涉外立法發展狀況主要在領土或廣泛國家安全領域,如2020年《香港國家安全法》、2021年《陸地國界法》、2023年《反間諜法》修正案及2023年《對外關係法》;《反間諜法》修正案列有「其他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數據、資料、物品」,與美國《間諜法》不同的是美國強調的是有關「National Defense」資訊,而中國此次加入了「其他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等概念;數據資訊管制領域立法狀況也有重要發展,數據資訊管制之涉外法治,如2016年《網路安全法》、2021年《數據安全法》、2021年《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對在國境外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網路安全法》規定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運營中蒐集和產生的個人資訊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
香港國安法四大犯罪行為: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其最為可議的是效力範圍廣及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即使不具有香港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區以外的「犯罪」亦同。中國涉外法治的未來可能發展,涉及主權、安全領域之公法的域外化,領土、國籍管轄原則的擴大,將海外中國人的利益,透過域外管轄權方式進行保護,例如《刑法》第8條基於保護性管轄對該法的域外適用時,又引入「雙重犯罪原則」;未來可能出現一部總體的域外管轄立法與各部門性實體法相連結,因為如果沒有程序法上的管轄條款與之銜接,諸如《證券法》、《反壟斷法》、《網絡安全法》等法律的域外適用條款,就無法從司法上得到落實;私法領域也將(出現國家安全概念)中、長期的相對化;最後應該要注意的新型法律戰,中國或許已經有一定的法律能力,在其他國家的「國內」法院中,利用不同的團體、公司或個人之名義,提出干擾其他國家對我國各類援助的法律能力。